
员工拒绝异地调岗被公司辞退 法院判赔50万。一家公司因经济效益不佳,单方面将员工雷某从广东省广州市调至山东省淄博市工作。雷某明确拒绝报到后被公司辞退。近日,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判决。
2016年4月,雷某入职该公司成本部,双方先后签订了五份劳动合同。最后一份合同中约定,劳动者初始工作地点为广东省,公司可根据业务管理需要将其派驻或调至不同分支机构工作,亦可安排境内外出差及培训。
2023年10月18日,公司以经济效益较差为由向雷某发出《岗位调整通知书》,将其工作地点从广州调整至淄博。尽管岗位名称和薪资待遇未变,但雷某认为跨省调动严重影响生活,书面表达了不同意调岗的意见,并拒绝前往新岗位报到。
随后,公司以雷某未按要求到新岗位报到、视为自愿离职为由,单方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。雷某不服,申请劳动仲裁,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诉求。仲裁裁决后,双方均不服,互诉至白云法院。白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,公司需向雷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、未休年休假工资、加班费等共计507315.69元。宣判后,双方均不服,提起上诉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法官指出,用人单位依法享有用工自主权与经营自主权,但调岗并非用人单位单方决定权,必须在法律框架内遵循合法、合理、协商一致原则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,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时应与劳动者沟通协商达成共识,不得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。
本案中,双方签订的多份劳动合同均约定雷某的初始工作地点为“广州市”或“广东省”,且雷某的工作地点和经常居住地一直位于广州市。公司将雷某跨省调整至淄博,属于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,客观上给雷某的工作和生活造成较大影响,应与雷某协商一致。但公司未能证明双方就此进行充分沟通并达成一致意见,且雷某多次书面表示不同意调岗。公司在未与雷某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直接要求其赴山东淄博报到,构成对劳动合同的单方面变更,不具有合法性,侵害了雷某的合法权益。因此,公司解除与雷某的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,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。
对于用人单位,在劳动合同中设置调岗条款时,应尽可能明确调岗的具体情形、合理的地区范围及薪酬待遇等核心要素,避免使用模糊、笼统的表述,增强条款的可执行性。实际行使调岗权时,应遵循合法性、必要性、合理性原则,进行充分协商与劳动者达成一致意见,避免对劳动者合同根本权益造成实质性不利变更。
对于劳动者,遭遇职场调岗不要慌,冷静识别调岗是否合法,面对不合法调岗应正确表达异议,并留存书面证据,通过法律途径维权。员工拒绝异地调岗被公司辞退 法院判赔50万!
盛亿配资提示:文章来自网络,不代表本站观点。